2023年5月21日星期日

朝贡贸易?

〈朝贡贸易——不是那么简单叙述〉里反驳了关于“朝贡贸易”是中国两千多年积淀,要和古代中国“正常贸易”,就得朝贡的谬论。最近读了廖敏淑的《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更是进一步证实了两年前的看法。

作者写道,

                “朝贡体系”论把焦点放在渊源自中国政治礼仪的“朝贡”,将主要在明朝时才臻于完备的朝贡政治礼仪投射到清朝,著眼于明、清两代在朝贡礼仪上的相似性,并从政治礼仪进一步推衍到贸易,再推衍到对外关系乃至整个中国的传统世界观,认为明、清两代的中国政府把朝贡制度与通商贸易结合,于是得以巧妙地利用外国渴望通商的心理,顺利把诸外国视为“朝贡国”,藉以羁縻外国,完成中国的“国际秩序”。其理论架构认为:外国唯有藉著朝贡,或依附于朝贡形式,才能与中国通商;因此通商依属于朝贡,商业受制于政治意识型态。1

以上论点就是大多人认为要和中国商贸往来,就得要有“朝贡”卑微心理准备,以奉“上国”自尊心。其实这些都是以偏概全,管中窥豹的自以为是。

作者对明和清代对外关系有如此仔细分析

                清代开海以后采取“贡市分离”的通商政策,前来中国通商的国家,不必是“朝贡国”,甚至与清朝毫无国交关系的国家,也能和中国通商,清朝把这些国家称为互市诸国,因此清代的通商政策迥然不同于明代的“贡市合一”政策。2

                占了明代大半时期的“海禁+贡舶贸易”政策,那不过是中国固有涉外通商秩序中的一个特殊反动事例,既不符合中国固有的涉外通商秩序,也不是整个明代自始至终都贯彻执行的政策,光是明代在海路涉外贸易上就历经了三次大的变化,更遑论宋、元时期乃至清代的通商制度所存在的各种沿革……3

作者举例了清代与朝鲜、琉球、安南、日本、东南亚诸国和俄罗斯与英国贸易往来证明了清代通商制度是互市制度而非朝贡贸易。不必对所谓“天朝”有什么“朝贡”来以得到“正常化贸易”。放诸唐、宋、元,甚至明代后期,都不是什么要以“朝贡”来和当时中国进行正常贸易。

这本书也让我们知道清代对外贸易是多么开放,不是现今有人说什么“闭关锁国”。就算是明代的海禁也不能阻止后来的对外商业发展4

另外,作者提出了几个关于〈南京条约〉和其他相关“耻辱条约”的看法,还是第一次知道如此解释。第一,作者认为行商也乐于废除“公行”。以前认为因为“公行”的废除导致中国商人失去与英国商人贸易的渠道,没想到原来“公行”不是什么垄断集团,还得背负官方“捐献”和勒索,所以废除“公行”也帮助了中国商人免去“国家任务的使命”。第二,作者认为五口通商不是什么清朝低头让步,导致中国更加开放。其实清朝原来就开有四个海关,从康熙开海以后就没有关闭过,对清朝而言,实际上就是多开了福州一口。对只能在广州贸易的英、美、法等国来说,从一港到五口或许是“飞跃性”的开放吧。以前认为,多开了四个通商口岸,就是清朝战败的结果,导致清朝不能不面对更多对外挑战。第三,以前认为领事裁判权给了外国是丧权辱国的。可是作者认为这符合清朝固有对外关系之秩序。当时清朝没有想到中国人会到英、美、法三国。加上类似属人主义式的法律概念一直是清朝中国的坚持,而租界当时也有存在于划给哈萨克等外国商人居留在新疆的贸易亭,所以清朝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平等5。这些论述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清朝只是那么一个战败,竟可以“让步”如此之多。

这本书阐释很多“朝贡贸易”论点的缺陷,也提供了清代对外关系不同看法。希望大学教授不要再出来发表错误论述了。

Dec 12, 2022 - RC

1 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政大出版社,201312月初版1刷,20175月再版1刷,第5 页。

2 如上,第8页。

3 如上,第140页。

作者写“明太祖以来制定的关于对外贸易的“祖法”,在隆庆年间几近寿终正寝。隆庆以后,虽然因为顾虑“祖法”,对海、陆互市仍加以限制,但随著明朝当局统治力量的衰退,无力掌控民间商人的发展势力,使得明季对外贸易又逐步往宋、元时代互市制度的方向摆荡,说明违逆中国固有涉外通商原则、禁锢中国民间固有涉外通商需求的政策,终将失败。”第60页。

5 如上,第108 – 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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